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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10-27   浏览次数:

湖南理工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三严三实”是干部教育、培养、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准则。为了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推进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打造“讲忠诚、守纪律、勇担责、强执行、重品行、做表率”的处级领导干部队伍,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考核制度。学校对处级干部考核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定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年度考核是在处级干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采取本单位测评、服务对象参评、处级干部互评、校领导评价等形式,全面科学地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法等情况。学校对年度考核测评总体评价明显落后其他班子成员的处级干部、“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合计超过40%的干部、全校分类排序中处在最后两位的处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经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职务任期和轮岗交流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中组部[2006]19号)和《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实施办法》,我校各学院、部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处级领导干部每个任期期满后,由学校党委统一组织新一轮选聘工作。机关、教辅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同一职务工作到一定年限,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或重新选聘。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内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称职的,学校党委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职数编制。机关处室的处级干部职数严格按照省编委核定的处级领导干部职数执行;各教学、教辅单位的处级干部职数,一般在学校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时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四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外出请销假制度。正处级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副职)因公外出3天以内(含3天)的,应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见附件1),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党务正职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正职由校长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副处级干部因公外出3天以内(含3天)的,应向单位党政正职请假;3天以上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见附件1),经单位党政正职同意后,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和本部门负责考勤的同志处备案。未经请假离校的,一经发现,除按学校考勤制度处理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 中办发〔2012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 管理的通知》( 中纪发〔200426) 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出国() 审批审核、备案、登记和证件管理工作。处级领导干部因公(私)出国须提前提出申请报告,学校党委审批,组织部备案,并按处级干部处出请销假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因公出国() 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在回国() 7 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 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因私出国() 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在回国() 10 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证件交由组织部集中保管。对违反出国() 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证件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条 严格执行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和有关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如实填写个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收入、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离任交接和离任审计制度。离任干部与接任干部应在校党委作出任免决定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时如实填写《湖南理工学院处级干部离任工作交接表》(见附件2),交有关部门留存或备案。遇有特殊情况,经相关校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对主管财务工作或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原则上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第八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兼职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要求,处级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党总支研究提出意见,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新提任的处级干部应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兼任职务,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兼任该职的,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兼职的处级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处级干部培训管理和考核鉴定工作,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按上级要求选送优秀处级干部参加省委党校、省教育工委党校等上级指定教育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定期组织处级干部参加省委组织部干部网络学院培训,定期举办处级干部校内培训班,积极组织处级干部同其他单位进行对口交流和挂职锻炼。处级干部每年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100学时(含网络培训50学时)或10天。

第十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谈话制度。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同处级领导干部不定期谈话、任免谈话和诫勉谈话工作。诫勉谈话由学校根据干部存在问题委托分管领导、纪委或组织部与干部本人谈话。每次谈话必须有专人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谈人、谈话内容等,对谈话涉及的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对举报反映失实的,应向被约谈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处级干部工作问责制度。处级干部要切实增强执行力,树立牢固的执行观念,强化执行意识,提高工作能力,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准确地落到实处,把学校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处级干部在工作中要勇挑重担,敢于大胆创新,率先垂范。严禁处级干部在工作任务面前推诿塞责,消极应付。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级干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党委或校行政决定,导致政令不畅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处级干部,对分管工作推进不力、把关不严、管理失范、造成较大损失和较坏影响的处级干部,对因个人原因导致应完成的工作任务不能及时按质按量完成造成学校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处级干部,对违反廉政纪律和校纪校规的处级干部,学校均实行问责,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

201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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